深圳市商业联合会会员企业检查和自律惩戒制度

深商联 · 最新资讯
2022-01-10 1430

第一条  为加强本会会员企业自律管理,树立良好的商会形象,提高本会声誉,弘扬社会正气,促进会员企业公平、有序竞争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根据国家相关法律、法规和《深圳市商业联合会会员公约》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  本制度适用于深圳市商业联合会会员单位。

第三条  制定本制度的宗旨是:建立和完善深圳市商业联合会自律管理机制和诚实守信体系,规范会员企业经营行为,强化商会服务功能,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。

第四条  本制度由深圳市商业联合会进行管理、实施和协调服务。

第五条  会员企业和个人在执行本自律制度时发生纠纷, 可以向本会提出申诉。其它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返本自律制度的会员单位,可以向本会进行举报。

第六条  商会管理职责为:接待来访、受理申诉、组织调查及对申诉或者举报事项进行调节仲裁和处理,并提供有关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。

第七条  对不履行会员自律规定,影响商会声誉和企业发展的单位实行以下惩处:

  (一)内部训诫。

  (二)商会内部通报。

  (三)公开通报。

  (四)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。

  第八条  会员企业有以下行为的,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:

  (一)违反《深圳市商业联合会会员公约》有关条款。

  (二)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,造成恶劣影响。

  (三)侵犯知识产权,损害其他企业利益。

  (四)刊登各类虚假宣传广告,误导消费者。

  (五)其他应受惩处的违规行业为。

  第九条  惩处意见由深圳市商业联合会提出。

  第十条  本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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