深圳市商业联合会会员企业检查和自律惩戒制度
深商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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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-01-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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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为加强本会会员企业自律管理,树立良好的商会形象,提高本会声誉,弘扬社会正气,促进会员企业公平、有序竞争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根据国家相关法律、法规和《深圳市商业联合会会员公约》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深圳市商业联合会会员单位。
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的宗旨是:建立和完善深圳市商业联合会自律管理机制和诚实守信体系,规范会员企业经营行为,强化商会服务功能,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。
第四条 本制度由深圳市商业联合会进行管理、实施和协调服务。
第五条 会员企业和个人在执行本自律制度时发生纠纷, 可以向本会提出申诉。其它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返本自律制度的会员单位,可以向本会进行举报。
第六条 商会管理职责为:接待来访、受理申诉、组织调查及对申诉或者举报事项进行调节仲裁和处理,并提供有关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。
第七条 对不履行会员自律规定,影响商会声誉和企业发展的单位实行以下惩处:
(一)内部训诫。
(二)商会内部通报。
(三)公开通报。
(四)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。
第八条 会员企业有以下行为的,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:
(一)违反《深圳市商业联合会会员公约》有关条款。
(二)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,造成恶劣影响。
(三)侵犯知识产权,损害其他企业利益。
(四)刊登各类虚假宣传广告,误导消费者。
(五)其他应受惩处的违规行业为。
第九条 惩处意见由深圳市商业联合会提出。
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。